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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健保署函復本會建議「顱內壓監測器」特材給付規定文字修訂案
*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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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1201000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顱內壓監測器」特材給付規定文字修訂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112年1月3日院協健字第1110200711號函。
二、有關貴協會旨揭建議,「顱內壓監測器」特材給付規定「禁忌症」文字修訂為「目前不符合健保特材給付條件」,本署說明如下:
(一)有關「禁忌症」文字,係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保障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規範醫療器材應依核准、查驗登記或登錄內容於仿單刊登警告、注意事項、使用限制或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等資訊。
(二)另有關貴協會所提「不符合健保給付之條件」,係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使用健保特材不符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本標準所訂適應症者,健保不予支付。
三、查本案特材醫材許可證仿單述及禁忌症為系統元件直接接觸感染組織及出血傾向等,又查本案特材曾於111年1月及2月特材專家諮詢會議討論,與會專家表示考量特定情況如腦室出血等易使引流管堵塞,不建議使用具引流功能之顱內壓監測器,建議該類顱內壓監測器訂定禁忌症。其禁忌症屬保障臨床病人使用該類特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之使用限制,非屬「不符合健保給付之條件」,爰貴會建議留供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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