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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品質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1月10日訂定 一、依據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立。 二、任務 (一)蒐集並訂定品質監測查核指標。 (二)研商年度審查品質指標及具可行暨合理之目標值。 (三)與健保署共同規劃醫療服務審查品質提升及監測方案。 三、組織與成員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召集人遴聘之。 (二)委員9-15名,由三層級協會推薦,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四)因業務之需要得於本委員會之下設立小組。 四、任期 (一)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1年,並隨職務進退。 (二)主任委員請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召集人另覓人選遴聘之。 (三)若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擔任委員時,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薦後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五、會議 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附則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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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02-25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