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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分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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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分會組織章程

 
105年12月29日台灣醫院協會第2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7年1月18日台灣醫院協會第2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3年1月10日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13年第一次會議通過
113年12月19日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13年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醫療服務審查委託業務,設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並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分會之任務如下:
一、    依據本會之決議執行分會醫療服務審查委託相關事務。
二、    協助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處理醫院醫療服務審查相關事務。

 
第三條    
分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由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及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協調轄區內醫院推派代表組成之。
委員任期一年,隨職務進退。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派後並函知台灣醫院協會另聘之。

 
第四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1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工作。
由主任委員指定提分會通過後聘任,並報本會備查。

 
第五條  
分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第六條    
分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協助與諮詢。
 
第七條    
分會為合議制,以協商為原則。
 
第八條    
分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九條    
分會應執行本會通過之決議。遇有無法執行之情事時,應提報本會裁決,必要時得接管該分會之業務。
 
第十條    
本組織章程奉核定後實施,並報經醫院協會理監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