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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組織章程

105年12月29日台灣醫院協會第2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7年1月18日台灣醫院協會第2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9年1月9日台灣醫院協會第23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3年1月10日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13年第一次會議通過
113年12月19日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13年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委託辦理醫院醫療服務審查,設置本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依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行政轄區,設本會執行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如下:
一、    臺北執行分會
二、    北區執行分會
三、    中區執行分會
四、    南區執行分會
五、    高屏執行分會
六、    東區執行分會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2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協會理事長擔任,4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協會副理事長及三層級協會理事長擔任,其餘18人,由三層級協會依健保6轄區各推舉1人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隨職務進退,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派後並函知本協會另聘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3人、辦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執行長工作,均由召集人指定提本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五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執行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審查執行分會主任委員,審查執行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為當然列席。

 
第六條    
本會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召集人1人代理;未指定時,由委員就副召集人中推舉1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得視執行事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顧問若干名,研擬審查、醫療服務品質與合理醫療費用等事項。
 
第八條  
本會設審查、品質及編碼審查委員會,各置委員9-15人為原則,必要時得擴增,各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    審查委員會:
(一)、研修各項醫療費用審查原則,含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審查機制、檔案分析及抽樣審查作業、醫療服務實地審查暨輔導作業原則等。
(二)、各醫療科間審查事項之協調及仲裁。
(三)、研商審查一致性管理機制。
(四)、醫療費用審查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五)、其他有關醫療費用審查及醫療服務審查制度之研究事宜。
二、    品質委員會:
(一)、蒐集並訂定品質監測查核指標。
(二)、研商年度審查品質指標及具可行暨合理之目標值。
(三)、與健保署共同規劃醫療服務審查品質提升及監測方案。
三、    編碼審查委員會:
(一)、研修編碼審查文件暨機制。
(二)、研商暨校正ICD-10-CM/PCS對應DRG偏誤。
(三)、手術處置碼 與醫令對應檔校正。
(四)、建構平台、凝聚國內ICD-10-CM/PCS編碼共識。
(五)、建立合宜、明確之編碼專業審查抽審指標及編碼品質定義。
 
第九條    
分會組織章程,由本會擬訂,報本協會理監事會備查。當分會遇有爭議無法解決或無法執行本會通過決議之情事時,本會得逕行裁決,必要時並得接管分會之業務,直至紛爭解決。
 
第十條    
本會、分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奉核定後實施,並報經本協會理監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