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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1月10日訂定
一、 依據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立。 二、 任務 (一) 研修各項醫療費用審查原則,含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審查機制、檔案分析及抽樣審查作業、醫療服務實地審查暨輔導作業原則等。 (二) 各醫療科間審查事項之協調及仲裁。 (三) 研商審查一致性管理機制。 (四) 醫療費用審查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五) 其他有關醫療費用審查及醫療服務審查制度之研究事宜。 三、 組織與成員 (一)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召集人遴聘之。 (二) 委員9-15名,由三層級協會推薦,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三)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四) 因業務之需要得於本委員會之下設立小組。 四、 任期 (一) 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1年,並隨職務進退。 (二) 主任委員請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召集人另覓人選遴聘之。 (三) 若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擔任委員時,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薦後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五、 會議 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附則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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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02-25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