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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編碼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1月10日訂定
第一條 依據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醫院協會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立。 第二條 任務 (一) 研修 DRGs 編碼審查機制。 (二) 研商暨校正 ICD-10-CM/PCS 對應 DRGs 之偏誤。 第三條 組織與成員 (一)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召集人遴聘之。 (二) 委員 9-15 名,由相關機構或學、協會推薦,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三)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四) 因業務之需要得於本委員會之下設立小組。 (五) 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參與。 第四條 任期 (一) 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 1 年,並隨職務進退。 (二) 主任委員請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召集人另覓人選遴聘之。 (三) 若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擔任委員時,可重新推薦送本會召集人核示。 第五條 會議 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附則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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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04-24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