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健保署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以健保審字第1090034829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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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9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90034829A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健保署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以健保審字第109003482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
備註:本次修正醫院醫療服務審查注意事項 一般原則、家醫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耳鼻喉科、皮膚科、神經內科、精神科、復健科、放射線科、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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